第四家开叫一般应保证有希望能够得到正分(否则不要开叫),不能象第三家较随意轻开叫,一但OPP介入争叫后,要有能力抢到定约,所以第四家作轻开叫必须遵守“皮尔逊”法则即十五法则(S套的张数+大牌点≥15)。哈代在2/1下册(P112)中描述双路朱瑞时说“当应叫方是曾不叫的一方时,高花加叫必须考虑开叫人可能是轻开叫,尤其在第三家”。“尤其在第三家”的含义应包括第四家,只是强调第三家比第四家更可能作出轻开叫,哈代并未说双路朱瑞只适合第三家。既然允许第四家作轻开叫,不叫过的同伴对开叫人有开叫高花支持时就可使用双路朱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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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第四家可否作轻开叫及使用双路朱瑞
#2
Posted 2012-November-07, 04:01
可以接受这样的论断。我个人认为第四家还是得正分为佳,尽量不做轻开叫,做轻开叫无非是希望同伴是接近开叫点力没开叫,做个部分定约,但得失很难说。
#5
Posted 2012-November-08, 21:18
对这个问题,我这样理解:
朱瑞约定的前题是:曾经PASS过的人,在PD开叫高花后使用的约定。那么:
1.自己PASS过。PD肯定是第三或者第四家开叫。
2.因为自己PASS过,怕定约过高,所以有这个约定叫显示牌力。
3.同伴在第三与第四家开叫后的应叫有所不同。第三家有示弱,第四家不应该有示弱
个人意见,仅供参考
朱瑞约定的前题是:曾经PASS过的人,在PD开叫高花后使用的约定。那么:
1.自己PASS过。PD肯定是第三或者第四家开叫。
2.因为自己PASS过,怕定约过高,所以有这个约定叫显示牌力。
3.同伴在第三与第四家开叫后的应叫有所不同。第三家有示弱,第四家不应该有示弱
个人意见,仅供参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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